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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安全保密和职务犯罪 》

《 安全保密和职务犯罪 》

第十七讲 卢颍 讲师

培训师观点:


保密工作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保密工作是经济发展、科技竞争的重要手段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四条规定:“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,实行积极防范、突出重点,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。”

树立职业最大的敌人即是职业本身的办公室意识。

阐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办公室保密工作的特点和方针完成办公室安全防范工作的技巧。

 



卢颍(讲师本人)

电话: 4006-158-118

费用:20000元/天(参考价格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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